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幸美
黃崇盛
黃靖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崇煌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讓與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