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信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所命: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總面積:1499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279元/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70萬8111元(計算式:1499平方公尺×2279元×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