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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原 告 陳進興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訴訟代理人 呂信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9頁倒數第6行關於「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五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