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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進興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