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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許煥祺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被 告 台灣樂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訴訟代理人 曾介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之委任狀及民國112年3月29日、112年5月4日、112年5月15日、112年6月8日民事答辯等書狀,均未記載委任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返還遊戲帳號等
裁判日期: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