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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3號上 訴 人 王怡絜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月芳等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93號請求辦理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