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祭祀公業蔡牽公法定代理人 蔡順發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豹即蔡世豹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記載「李世豹即蔡世豹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起訴之對象不明,本院業依原告聲請向高雄○○○○○○○○已調得相關資料,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補正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件:
1.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補正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