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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5號原 告 李肅椊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被 告 鄭進貴

何芸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月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