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修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銘祥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6,80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06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