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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崑山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許秀鳳

許晉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63,83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8,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