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7號上 訴 人 林春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元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