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36號原 告 游登進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劉維凡律師被 告 林毓婷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 00號四樓
王嘉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林育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3,27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利息起算日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算(本院卷第35頁),核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5年6月19日登記結婚,育有2名子女,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乙○○應有恪守婚姻忠誠之義務。被告甲○○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二人於民國111年8月9日各自攜帶子女,相約共同前往台南三井Outlet商場遊玩;又被告乙○○住院時,被告甲○○偽稱為被告乙○○哥哥前往探視;被告甲○○復指示並協助被告乙○○自111年10月間起在外租屋同居;依被告二人於112年間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互稱對方為老公、老婆,並有親密對話及傳送裸照,足見被告二人已有合意性交及同居過夜。被告二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男女正常社交行為,破壞原告與被告乙○○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之程度,係故意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時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抗辯:被告二人係網拍認識的一般朋友,被告乙○○向被告甲○○謊稱其已離婚,被告甲○○始與被告乙○○來往,被告甲○○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又被告二人並未相約於111年8月9日攜帶子女一同前去台南三井Outlet商場遊玩,而係各自前往,因雙方小孩年齡相仿才玩在一起。因被告乙○○有租屋需求,擔心隻身前往看屋發生危險,請託被告甲○○陪同看屋,被告二人並無踰矩不當行為。原告提出之被告二人間Line訊息,係原告基於妨害電腦使用犯意,未經同意私自持被告乙○○所有手機以輸入密碼,或掃描被告乙○○臉部方式解鎖後,再輸入被告乙○○於通訊軟體Line設定之密碼,進而持自身手機無故翻拍竊錄被告乙○○與他人之對話內容,原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及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屬違法取得證據;原告提出探病證明則屬侵害個資不法取得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本院卷第178-179頁)㈠原告與被告乙○○於95年6月19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名未成
年子女(95年11月出生、102年1月出生),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
㈡被告乙○○欲租屋,於111年10月17日與被告甲○○一同去看承租
物件(臺南市○○區○○街00號202室房間),嗣被告乙○○於111年10月19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為111年10月19日至112年10月18日、每月租金6,000元,租賃契約如本院卷第45-53頁所示,被告乙○○居住於該房間至112年5月底。
㈢原證1(補字卷第17頁)上方左側Line訊息畫面係被告乙○○傳給
原告;上方右側臉書截圖為被告乙○○臉書;下方臉書截圖照片為被告甲○○臉書,照片內三個小孩為被告乙○○的小孩及被告甲○○的小孩。
㈣原證2(補字卷第19頁),是被告乙○○於111年10月17日手持行動電話與他人的通話內容。
㈤原證3照片(補字卷第21頁),是被告二人的機車於111年10月17日停在被告乙○○租屋處外的停車格。
㈥原證5(補字卷第25頁),是原告與被告乙○○於111年11月15日在家中對話內容。
㈦原證6(本院卷第65-120頁)Line訊息畫面係被告二人於112年
的對話,對話內容如本院卷第57-63頁附表1所示(其中日期欄應更正為112年),係原告於112年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四樓住家,自乙○○手機翻拍取得。
㈧原證8(本院卷第123-125頁)Line訊息畫面,係被告甲○○傳給
被告乙○○,係原告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四樓住家,自乙○○手機翻拍取得。
㈨原告碩士畢業;被告乙○○高職畢業;被告甲○○高中畢業。
五、本院判斷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要旨參照)。故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交往,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該不誠實之配偶及與之交往之人,均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且其行為並不以發生通姦、相姦行為者為限。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惟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舉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資以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8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原告與被告乙○○於95年6月19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名未成
年子女(95年11月出生、102年1月出生),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乙○○於111年10月17日與被告甲○○一同去看租屋處所,嗣簽訂租約並居住在租屋處至112年5月底;被告二人於112年間有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等情(不爭執事項㈠㈡㈥),並有附表所示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截圖附卷為證(本院卷第65-120頁)。依被告二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可知,被告二人互以「老公」、「老婆」相稱,並互訴「親親」、「我愛你」、「抱著我睡」、「在乎你」等男女間愛意之對話,且被告乙○○向被告甲○○表示「我應該卵巢在痛」、「頂太」、「我怕你跑了」、「我有啊,騎你」、「我這次其實也覺得你會離開我的」、「搞也跟你搞」,被告甲○○則向被告乙○○表示「頂到哦」、「所以會痛」、「不會跑啦」、「你又沒有騎所以生秀」、「我也說過我不會離開」、「除非你當著我的面說你不要我」、「你只能是我」等男女間親密對話,被告甲○○並以Line傳送裸露自己上半身及嘟嘴以示親吻之自拍照(不爭執事項㈧);是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足以令人相信被告二人間之男女親密情誼與互動,已超越一般異性朋友交流之正常社交分際,甚為灼然。據此,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有逾越一般異性朋友通常分際之交往行為,而為婚姻外不正當男女交往,應為真實可採。
⒉被告甲○○雖抗辯被告乙○○向其謊稱伊已離婚,其始與被告乙○
○往來,其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云云,惟依附表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二人雖以「前夫」稱呼原告,但從附表編號16所示,被告乙○○稱:「因為我身分的問題啊。像你同學都很反對。」,被告甲○○回稱:「介入別人的家庭就這樣」、「還叫我問他到底什麼時候才要辦好交接」,被告乙○○答以:「這好笑。他不離就是不離。」,足見被告甲○○明知其介入原告家庭,且知悉原告不願意與被告乙○○離婚,仍與被告乙○○為不正當男女交往,其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甚為明確,被告甲○○前開抗辯,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取。
⒊被告二人雖均抗辯原告提出附表所示訊息,係原告擅自持被
告乙○○所有手機輸入密碼,或掃描被告乙○○臉部方式解鎖後,再輸入被告乙○○於通訊軟體Line設定之密碼,以翻拍竊錄之違法手段取得,應無證據能力乙節,原告則陳明因被告乙○○手機未以密碼鎖定,其趁被告乙○○洗澡時,查看被告乙○○手機並翻拍取得等語。按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誠信原則等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台上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且類此夫妻違反忠誠義務行為證據取得極為困難,若取得之證據具相當重要性與必要性,取得之行為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基於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即非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如附表所示被告二人間Line對話內容及被告甲○○自拍照片,係原告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四樓住家,自被告乙○○手機翻拍取得(不爭執事項㈦、㈧),被告既未舉證證明係原告持被告乙○○所有手機輸入密碼,或掃描被告乙○○臉部方式解鎖後,再輸入被告乙○○於通訊軟體Line設定之密碼,翻拍竊錄取得之事實,難認原告係以不法竊錄或植入軟體即時轉傳、監控等嚴重侵害人性尊嚴之方式獲得,且原告並非持續、長時間不法侵害被告乙○○隱私權,亦非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佐以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間逾越男女分際私下親密互動往來,夫妻之他方本即不易取得證據,本院衡酌原告係在家中翻拍被告乙○○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訊息方式存證,提出於本件訴訟作為證據,目的是為證明其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情事,且原告就其所取得之被告乙○○手機Line訊息內容並未作為其他使用,難認原告未經被告乙○○同意取得之證據違反比例原則,原告得以附表所示訊息作為證據方法,被告此部分抗辯,尚無可採。
⒋依上各節,被告乙○○與原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甲○○
為親密男女交往,被告乙○○違反配偶對婚姻關係應負之忠誠義務;而被告甲○○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為逾越普通異性朋友分際之男女交往,顯已破壞原告婚姻中與配偶得以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被告二人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共同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甚為明確;被告二人前開行為,確使原告精神上感到痛苦不堪,足認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即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自屬情節重大。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主張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進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3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雙方(包括侵權人)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等定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碩士畢業、被告乙○○高職畢業、被告甲○○高中畢業(不爭執事項㈨),原告陳明其任職公司經理及任教於大學(本院卷第134頁),及兩造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所示之財產狀況收入,暨被告二人不當交往情節、原告承受家庭破裂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3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尚難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前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及利率,則原告依前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即112年3月25日起(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7-2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及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爰審酌兩造勝敗訴比例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確定兩造各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原告雖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附表:被告二人Line對話紀錄(原證6,本院卷第57-63頁)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1 112/1/1 下午5:10 乙○○(以下簡稱林):晚上說。 甲○○(以下簡稱王):好。稍微厚的褲子也要帶。聽說這兩天會很冷。還有你室内的衣服不用帶。就我家裡那一套就可以了。我一起帶。 2 112/1/2 下午3:26 王:怎麼了阿。說來聽聽阿。 林:我應該卵巢在痛。 王:我身體不舒服。 (以下略) 林:頂太。 王:是喊。 王:頂到哦。 林:所以會痛。對。 王:這…。那。真的觀查看看 了 。 林:所以我說自做自受阿。 3 112/1/2 下午3:56 林:房東幫我找到位子了。6-3。 王:哦哦。 林:在門右邊。 王:好像很裡面。 林:他叫別人和我換的。 (以下略) 林:你看。老娘只有顧小孩的功能。 王:哈哈。知道就好。 林:他顧了三天了。累了。我現在還有一個功能,顧你。 王:我知道。 林:我怕你跑了。 王:誰雇誰還不知的内。不會跑啦 林:那我下半身怎麼辦。 王:我反而比較怕。 林:下半生。你怕什麼。 王:我還有對手的内。 林:我同學有回我了。也沒說什麼。屁啦你會怕。 王:雖然他沒什麼比賽權。還是要注意一下卡賀。 4 112/1/2 下午4:16 王:你又沒有騎。所以生秀 林:我有阿。騎你。 王:才會卡的很重。那不一樣啦。年紀大。 林:你好厲害哦。 王:請多加愛護使用。 林:表現不錯 王:靠。 5 112/1/2 下午9:30 王:我也沒那個體力。一個就夠5弄了。 林:靠。到底。那下次我克制一點。 王:安怎。 林:我們親親就好。 王:最好是。 (以下略) 林:翻什麼臉。 王:當然翻臉。你把我當成什麼了。 林:你少來了。當老公阿。 6 112/1/2 下午10:28 林:其實我跟我前夫那件事,你是勉為其難的原諒我的。所以這次後我告訴自己,不要管你了,你要去認識誰都可以,我自己做錯事情,就不能要求你什麼了,我這次其實也覺得你會離開我的。 王:既然原諒了就是原諒阿。沒有所謂勉為其難這件事情。我也說過我不會離開。除非你當著我的面說你不要我。或者。你要跟你的前夫繼續走下去。我才會轉頭離開。 7 112/1/3 上午11:44 王:那你。有沒有好一點啦。昨天不是頂到了。 林:還有點會痛。沒關係的啦。 王:有沒有比昨天痛。 林:沒有啦。你放心啦。安啦。 王:那就好啦。 (以下略) 林:好像我常去亂來 王:好啦。不會了啦。 林:搞也跟你搞。不然要跟誰。 王:好。哇災 。 (以下略) 林:你說的愛我才原諒我是真的嗎??我覺得你跟沒原諒。如果我會亂搞還會給你定位嗎?有人那麼笨嗎?你不用回我了。 王:我若沒有在乎你我幹嘛生氣。我若不是在乎,那跟我有什麼關係。我當時那麼生氣。你覺得我在不在乎。還有我再次的強調。再次的強調。再次的強調。 林:不用。不用。 王:我說你亂那只是在鬧我從來就沒有當真。 林:不用。亂搞就亂搞。隨便你。你看我定位的旁邊有間飯店,那我是不是有跟別人去開房間。 王:你是怎麼了。我應該沒有做錯什麼事情才對。你怎麼會一直在執著這個問題。今天不是跟你講過原因了嗎。為啥要一直鑽牛角尖。昨天不是還好好的嗎。你這樣讓我一頭霧水。都已經跟你講過為什麼了。也跟你說以後不會了。怎麼一直執著這個問題。還有阿。我們兩個人啊。不是說好了嗎。有問題我們把它講出來。有誤會把它說開。不要讓誤解影響我們兩個。你的心裡有我而我心裡也念著你。讓我們開開心心的走下去那不是很好嗎。還有你以前都常常說的我沒有安全感是因為怕我中途會離開。其實啊我想跟你說的是。一個人一輩子當中是可以遇到幾個對的人啊。我好不容易遇到一個對的人。你真的認為我會這麼輕易再讓他離開嗎。人的一輩子看起來很長其實他是很短的呢。你看我我都年過半百了。是不是要珍惜我自己清楚得很。好啦寶貝水某a。如果我有說錯什麼話對不起啦。我真的無心的。 8 112/1/3 下午9:46 林:今天我前夫問我,我的椅子邊是不是有盒餅。 王:對你也很好。 林:我說對啊,他說你兒子拿去吃了,他說為什麼我有。 (以下略) 王:你前夫跟小的應該不會吃。因為他認為有下藥。 林:對。 (以下略) 林:你明知道我重視你愛你還亂講話。 王:那你有問到監視器了嗎。 (以下略) 林:晚安老公。真的愛你,不會亂來。相信我。 王:乖快去睡。我知道趕快去睡。 林:好。 9 112/1/5 上午9:49 林:報告老公我回家了。 王:賀。 10 112/1/5 下午7:58 林:你週日要去掉魚嗎 王:要週六才會決定。怎麼了要找我出去約會嗎。那當然是跟你走。 林:好想。 11 112/1/5 下午10:33 林:我洗好了。要睡了。晚安老公。我愛你。 王:愛你唷趕快去睡覺。 12 112/1/6 下午10:52 林:我喜歡你疼我。 王:我也喜歡疼妳。 13 112/1/6 下午11:09 林:好啦。晚安。要想我哦。我想抱你耶。 王:晚安老婆大人。這個禮拜現在夢裡抱著我睡吧。 林:不要。 王:先在。這個禮拜而已。 林:要性侵你。 王:下個禮拜你就知道了。 林:好啦晚安愛你哦。 14 112/1/8 下午11:28 王:誰說我沒有抱著你。 林:我們下次不要消耗體力。看好不好睡。 王:不要咧。 (以下略) 王:下次我就是要抱著你。 (以下略) 林:不愛你喔。 王:有什麼事情明天在做。靠我愛你就好。 林:對。以後都你愛我。 王:好的。 15 112/1/9 下午7:27 王:你沒有你自己的被子嗎 林:他就在那搖頭。我拿去租屋了阿。和我在家蓋的是同一件。 王:那這樣好了。那一件你拿回家。你原本的那一套你拿回家。你的同學有買一套。再從我家這邊也拿一套。這樣你的租屋就有兩套了。你最原本的那一套放你家。 林:不用啦。我兒子沒在蓋阿。所以家裡有二件厚的。 王:你看你自己決定。反正東西我們都有。 林:好啦。我其實在租屋把被子拿來我晚上就不會醒來了。 王:那你就拿回去阿。好睡比較重要。 16 112/1/9 下午8:30 林:我問你哦。你網友都不會叫你和我切哦。 王:為什麼要叫我跟你切。我倒想知道這個理由。 林:因為我身分的問題啊。像你同學都很反對。 王:我不是所有的同學都反對。因為也就只有兩個知道。只是另一個同學的老婆叫我不要而已不是叫我切。他怕的是跟我當初的想法一樣。介入別人的家庭就這樣。我網友更好笑。他問我說你去尾呀為什麼我沒有順便去。我說你跟你前夫去呢。他說對阿你也跟著去。 林:那他公司尾牙耶。 王:叫我表現要有禮貌一點還要敬你前夫酒。還叫我問他到底什麼時候才要辦好交接。 林:這好笑。他不離就是不離。 17 112/1/10 下午10:11 王:哇老婆晚安 林:我買麻辣燙回去去好了。我家附近這家很好吃。一人一碗。 王:都可以。去睡吧。 林:好。晚安親愛的老公。 18 112/1/11 上午8:53 林 :晚上你要來嗎?如果不能就不買晚餐囉。我怕你有事情就不能來了。我的ok棒,是我同學幫我貼的。他說下次如果我這樣就要跟他去開房間。你看他哈我多久。 王:我為啥不過去啊。我東西都準備好了。 19 112/1/15 上午9:08 林 :我今天回家我家阿硯也不理我。我也沒理他。我也把我前夫當空氣。他也沒理我。 王:你前夫你是可以把他當空氣。但是你兒子可以稍微假裝一下。 林:我就是不理他。 20 112/1/17 下午1:42 王:我以為用抹的。原來跟打針差不多阿。 林:我在想。那怎麼用。 王:就打針阿。打另一張嘴。這樣了解吧。 林:你很清楚哦。 (以下略) 林:你下週幾要來。 王:所以才問你是不是會回你租的地方啊。你初一不是要在家陪小孩。那初二你要回你媽家阿。那不就要初三。是你來我家吧。 林:對。 王:最快初二在我家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