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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7號原 告 林坤良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唐世韜律師被 告 林坤煌

林坤助

林曾素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12月8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