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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3號聲請人 即承當訴訟人 姜淑梅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原 告 張博銘

劉錦鴻

桂曉潔

張庭郡楊乙真陳玫吟蘇月姬

戴良珍

王郁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參 加 人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參 加 人 白京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蘇榕芝律師鄭安妤律師蔡麗珠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葉怡欣律師被 告 白京松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高義被 告 鄧錦田

許志豪葉昆明楊晴嵐柯惠文柯惠馨林瑞香高蓁瑩蘇智傑鍾毓惠陳傑憲吳桀睿潘傑楷戴偉哲陳柔薰

林秀真

楊婷安

王沛心

方豪

謝奇璋林佩瑩

賴凱楠

黃詩娟

石杰立

羅婕恩

陳見福

林雅慧

陳乃豪

楊中亞

陳佑任

丘增平

郭倉甫

蔡旺詮

李玄湖侯姿華

楊翔麟

曾冠叡

李耘瑄

賴世穎

陳裕和吳宜芬

王郁婷

黃建瀛

柯仲南

魏秋玲

張瑭容林淑慧

蔡志潔

宋康

蔡忠達

陳怡珊

林巧濱

林高義

翁千惠

鄭麗津

陳文健

蔡淯庭

陳曉彤

薛泓岳

陳泰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陳思紐律師賴鴻鳴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被 告 王一舟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賴鴻鳴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姜淑梅為原告張博銘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該訴訟與為移轉當事人之關係自漸趨淡薄,宜由受讓人承當訴訟,俾其訴訟之結果更能達到解決紛爭之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原告張博銘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11141,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於聲請人姜淑梅,聲請人姜淑梅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等情,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99頁),足認聲請人姜淑梅主張有前揭移轉系爭土地之事實,堪認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予聲請人姜淑梅,宜由受讓人承當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姜淑梅聲請承當原告張博銘部分之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