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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9號原 告 保安宮法定代理人 蘇貴賢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複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被 告 蘇國年

蘇朝宗

蘇志誠

蘇國典蘇金山蘇清上蘇 山楊蘇金端蘇胡金花蘇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原告於112年6月20日提出書狀說明,並將影本逕送對造。㈠系爭2筆土地從祭祀公業蘇三合「解散」後至今,各共有人變更

歷程【(包括各共有人歷次移轉登記之原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

㈡系爭2筆土地所有權登記在祭祀公業蘇三合名下「之前」(含

土地重劃之前),曾登記於何人名下?第一次(最原始)登記所有權人為何人。

㈢依劉逸柏律師函文說明似稱系爭土地為祭祀公業蘇三合所有,

並於興建宮廟之廟產,後該祭祀公業已轉寺廟登記為保安宮‧‧等語,與原告起訴狀及開庭稱:系爭土地原為慶濟宮的,慶濟宮將土地贈與三塊寮信徒蓋廟,而先借名登記祭祀公業蘇三合名下等語,陳述尚有不同,請再補充說明。

㈣110年8月14日信徒大會會議記錄,尚「無」記載信徒大會決議

通過指定登記在蘇貴賢名下。請再提出相關會議資料。㈤原告保安宮廟址「東勢寮18之1號」所在土地是否即為系爭2筆

土地?若不是,廟址所在地坐落哪一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何人),系爭2筆土地目前使用、收益情形?租金是否由保安宮收取?㈥原告是否曾繳納系爭土地之稅捐?如有,並請提出證據。

(另本次將通知證人蘇朝煌、詹說、蘇海龍、蘇春金、蘇劉淑娟到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