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誠
張齊張琳上列上訴人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確認土地交換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