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4 年10月20日解散)法定代理人 黃譯萱(清算人;原告原負責人)訴訟代理人 顏 宏律師
簡榮宗律師被 告 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日解散)兼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徐正男(被告原負責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經臺灣
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為特別代理人)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 年6 月18日下午5 時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因本件事證繁雜判決製作耗時,爰延後宣判至民國115 年6 月30日下午5 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