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20日解散)
法定代理人 黃譯萱(原負責人;選任清算人,查無陳報資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日解散)、被告兼特別代理人徐正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萬3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