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9號原 告 李彥蓁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被 告 陳羽萱
陳紫綸陳肇源陳庭蓁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爵安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被 告 陳聿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二,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附表二:土地及建物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4)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9樓之5(權利範圍:全部)【含共有部分:臺南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5(含停車位編號20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