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98號原 告 蔡朝旺訴訟代理人 江佩珊律師被 告 崔治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7,49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於民國82年11月2日就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22日至83年10月22日,清償日期為83年10月22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至98年10月22日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103年10月22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然系爭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見補字卷第23至26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土地查詢資料暨異動索引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30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故不動產如存有未經成立或不應繼續存在之抵押權,其物之所有權完整即受有妨害,所有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所有物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登記之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約定清償日為83年10月22日,至今已逾20年等情,此有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土地查詢資料暨異動索引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縱令存在,其請求權亦已罹於民法第125條所定之15年時效而消滅,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即因5年除斥期間經過而歸於消滅。故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堪認系爭抵押權登記對於原告之所有權有所妨害而應予除去。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767條第1項中段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臺南市○○區○○段)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 押 權 登 記 事 項 1 000地號土地 蔡朝旺 3分之1 登記日期:82年11月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82年 字號:佳地字第000000號 權利人:崔治平 債權額比例:全部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0萬元 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22日至83年10月22日 清償日期:83年10月22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甚、蔡朝旺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11、0012、0013 設定權利範圍:4617分之569 證明書字號:082佳字第000000號 設定義務人:蔡朝旺 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地號 2 000地號土地 蔡朝旺 1分之1 登記日期:82年11月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82年 字號:佳地字第000000號 權利人:崔治平 債權額比例:全部1/1 擔保債權總金額:130萬元 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22日至83年10月22日 清償日期:83年10月22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甚、蔡朝旺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1 證明書字號:082佳字第000000號 設定義務人:楊甚 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