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4號原 告 吳永信被 告 蔡吳金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計算式: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1,600元/每平方公尺×150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繳納2,000元及起訴時繳納27,116元,原告尚應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