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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6號原 告 吳紘杰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 告 何紫瀅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九號公報-瑕疵不動產污名價值減損估價指引」(系爭指引)壹、二,記載:「特定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建物傾斜、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混凝土含爐渣成份、鋼筋輻射量過高、建物漏水無法完全修復、凶宅、受污染土地等瑕疵事項」等語,其涵義為何?

二、原告是否曾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若否,則被告於112年3月7日寄送票面金額新臺幣35,000元予原告之原因為何?

三、被告對於門牌號碼臺南市○市區○○街00巷00號即臺南市○市區○○段000○號2、3樓漏水部分,均不在增建範圍,有無爭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