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志遠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