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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7號原 告 吳彥徹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陳麗月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裁判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