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0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黃梃美反訴被告即原 告 祭祀公業林賜佛法定代理人 林永孟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自本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