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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891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訴訟代理人 鄧雅茹律師被 告 張仕廸

吳靜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21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柒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零柒萬伍仟捌佰零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仕廸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鸚勇威鵡寵物館」之負責人,平日從事鸚鵡養殖及買賣工作,自民國106年4月21日起,成立以實施「假病患、假住院」方式之詐術為手段,詐領保險金理賠,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保險詐騙集團,吳靜怡則於107年7月16日前某日加入前開集團。吳靜怡向原告投保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之醫療險、傷害險,本件被告共謀由吳靜怡佯裝病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向附表所示醫院之診治醫師佯稱有如附表所示之事故原因,致診治醫師判斷錯誤,使吳靜怡有如附表所示之住院期間住院之保險事故,吳靜怡並持各醫院開立之證明向原告請領如附表所示之保險金,合計共3,075,805元,造成原告財產上受有損害。為此依據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75,80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㈠張仕廸以:就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無意見,同意原告請求,

惟本件涉及多家保險公司,伊要一起處理,無法承諾原告何時及如何給付款項等語,資為抗辯。

㈡吳靜怡以:就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無意見,同意原告請求,惟無力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以前開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核付保險金共計

3,075,805元,而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等情,業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169、26825號起訴書為證(附民卷第11-76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認吳靜怡參與犯罪組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張仕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在案乙節,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105頁),復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全卷卷宗審閱無訛,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即可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共同詐欺原告,向原告詐領保險金,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075,805元,於法並無不合。從而,原告依據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3,075,80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3月18日(附民卷第77、8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前段所示之金額准許之;另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3項後段所示之金額,併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

編號 事 故 日 期 事 故 原 因 就診醫院住院期間(天 數) 詐領理賠金數額 1 107年7月16日 滑倒 (頭部外傷併腦 震盪) 苑裡李綜合醫院 (107.7.16-107.7.19 ,共4日) 13,729元 2 107年8月21日 急性思覺失調症 安南醫院 (107.8.21-107.9.18 ,共29日) 40,568元 3 107年10月8日 急性思覺失調症 安南醫院 (107.10.8-107.10.15 ,共8日) 10,980元 4 107年11月27日 思覺失調症 重大傷病核定理賠 3,010,528元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