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美麗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陳淑雲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