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05號原 告 楊美蓉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被 告 陳東義
劉月桂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 00號陳秀枝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 00號劉金生劉家鳳
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附表編號3臺南市○○區○○段000○號、附表編號4臺南市○○區○○段000○號、附表編號5臺南市○○區○○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附表編號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附表編號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