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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05號原 告 楊美蓉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被 告 陳東義

劉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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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 00號劉金生劉家鳳

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附表編號3臺南市○○區○○段000○號、附表編號4臺南市○○區○○段000○號、附表編號5臺南市○○區○○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附表編號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附表編號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