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2號上 訴 人 劉輝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沁潔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8,4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2號上 訴 人 劉輝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沁潔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8,4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