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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慧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0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