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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原 告 王寶貴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方彥博律師蘇文斌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仁安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6,669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而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按各公同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同此意旨。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王仁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1,517,702元(計算式:301,247,832÷14=21,517,702,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既係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請求將被繼承人王明國所留遺產之如附表編號1至20之土地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向臺南地政事務所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王明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即應以該部分遺產之全部價額計算,經核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值為214,330,725元(即附表編號1至20所示土地價值之總和),而上開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之訴之聲明第二項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明國所留遺產(因若原告勝訴之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無從與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計算),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21,517,702元(即附表編號1至55價值總和,除以原告特留分,計算式:301,247,832÷14=21,517,702,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合併計算之訴訟價額為235,848,427元(計算式:214,330,725+21,517,702=235,848,42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38,04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1,376元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1,736,66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附表:編號 遺產明細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14,673,65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15,955,402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247,02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7,571,667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新臺幣9,591,455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2分之1 新臺幣57,221,989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新臺幣24,266,664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新臺幣47,756,693元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760320分之505933 新臺幣1,62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繼承日後分割為正興段243-83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3,418,560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繼承日後分割為正興段443-33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897,364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繼承日後分割為正興段243-75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5,911,260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原告誤繕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繼承日後分割為正興段443-20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11,654,227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5,110,695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7,322,645元 1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8分之13 新臺幣4,617元 1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760320分之537613 新臺幣882,164元 1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760320分之537613 新臺幣35,435元 1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8分之13 新臺幣347,583元 2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繼承日後分割為正興段243-84地號) 權利範圍:3分之1 新臺幣1,460,010元 21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新臺幣13,996,171元 22 臺灣土地銀行等6筆定存 新臺幣6,000,000元 23 臺灣土地銀行 新臺幣36,234元 24 臺灣土地銀行 新臺幣4,533元 25 臺灣土地銀行 新臺幣193,815元 26 臺中商業銀行 新臺幣31,174,553元 27 臺中商業銀行等8筆定存 新臺幣4,000,000元 28 臺中商業銀行 新臺幣6,000元 29 彰化商業銀行 新臺幣30,471元 30 彰化商業銀行定存 新臺幣200,000元 3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綜合存款 新臺幣118,139元 3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南分行支票存款 新臺幣18,814元 3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新臺幣58,337元 3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新臺幣6,407元 35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新臺幣100,337元 36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支票存款 新臺幣10,000元 37 中華郵政臺南北小北郵局 新臺幣10,451元 38 南市區漁會信用部 新臺幣156,787元 39 臺南地區農會信用部 新臺幣14,110元 4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新臺幣1,539元 4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甲分行 新臺幣382元 4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新臺幣336元 4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新臺幣11,057元 4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新臺幣41元 45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 新臺幣66,382元 46 凱基商業銀行 新臺幣985元 47 京城商業銀行 新臺幣3,168元 4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新臺幣399元 49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 新臺幣667元 50 債權 新臺幣30,000,000元 5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溢繳款 新臺幣529元 52 土地銀行、臺中商銀、彰化商銀等定存利息 新臺幣2,623元 53 110年3月老農漁津貼 新臺幣7,550元 54 太子60,409股 新臺幣670,539元 55 保險給付-返還未到期保費/合作金庫人壽 新臺幣15,751元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