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謝明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仁璜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按:上訴人洪培綺已先就其上訴範圍自行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2,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