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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俞妦

陳盈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合兼陳耀圻之繼承人、陳咨頤兼陳耀圻之繼承人、辛美娟、黃家揚、黃家琦等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雖為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贈與登記、買賣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然其目的係在除去其對陳亮志繼承權之侵害,回復其等就系爭不動產之繼承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按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55,013,3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上訴人二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36,675,581元【計算式:55,013,371元×2/3≒36,675,5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陳亮志 應有部分 不動產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444.74㎡×1/2=2,068,041元 2 編號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268.65㎡=2,928,285元 編號2-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321.94㎡=3,509,146元 編號2-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0.99㎡=119,791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76.63㎡=835,267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5.52㎡×1/2=84,58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85.90㎡=2,026,31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10.22㎡×1/2=47,523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7,420㎡×1/2=34,503,00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670.64㎡×1/2=3,219,072元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1,034.6㎡×1/2=4,966,08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34.14㎡×1/2=163,872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113㎡×1/2=542,400元 總計 55,013,371元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