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姿合
黃家揚黃家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俞妦、陳盈谷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8,7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不動產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關子嶺56號) 課稅現值877,500元×1/2(第一審判決應塗銷之權利範圍)=438,750元 2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關子嶺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