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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忠信

曾子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580,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2,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