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 告 林麗滿訴訟代理人 林宜璋被 告 林東龍法定代理人 林博丞被 告 陳杏鵑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莊佳蓉律師戴龍律師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