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占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姜金利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8,58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