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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曾友和被 告 謝長谷上列當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等,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1年2月20日以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571,31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1,90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可知,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及所受之損害為限。而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則係指因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而言。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係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000-1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上廢棄物、植栽清除,並出具經政府立案之檢測機構之檢測土壤汙染報告,將系爭土地恢復至未受汙染之狀態,將占用之土地(面積1833平方公尺)返還原告,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嗣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其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惟本件原告非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並非合法。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其起訴程式之欠缺。

三、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首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如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至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起訴時交易價額或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遭占用之面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71,318元【計算式:58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046元×土地面積166.14平方公尺+58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046元×土地面積1,474.22平方公尺(僅主張占用部分土地)+588-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046元×土地面積192.64平方公尺=71,571,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41,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