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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陳寶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美絨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