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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禮特別代理人 楊孟青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天得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9,3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