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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陳映臻律師被 上訴人 葉聰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0,3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