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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 告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連同被 告 鄭名佐

陳健銘胡惇閔即胡育銓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陳健銘具狀抗辯未替訴外人胡瑋珊在任職期間擔保等語,故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再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12年12月1日前具狀陳報胡瑋珊自107年9月10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侵占之費用數額,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