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恒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豐成、郭豐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3,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