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龔振銘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龔琡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261萬1,770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萬4,33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71萬4,889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中敗訴部分)核定為2,261萬1,770元【第2項聲明部分1,385萬2,262元(1,271萬4,889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13萬7,3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3項聲明部分875萬9,5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4,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俞亦軒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土地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0分之1 9平方公尺×13萬2,000元×10分之1=11萬8,8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0分之1 14平方公尺×8萬3,000元×20分之1=5萬8,100元 3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 10分之1 458平方公尺×12萬2,000元×10分之1=558萬7,600元 4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 10分之1 12平方公尺×12萬2,000元×10分之1=14萬6,400元 5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2分之1 6.01平方公尺×5,600元×2分之1=1萬6,828元 6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2分之1 911.99平方公尺×5,600元×2分之1=255萬3,572元 7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2分之1 91.07平方公尺×5,600元×2分之1=25萬4,996元 8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2分之1 8.29平方公尺×5,600元×2分之1=2萬3,212元 合計 875萬9,5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