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翰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偉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覺偉建築師事務所即林覺偉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0,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