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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巧雲

吳國光吳翠秀吳瓊桃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吳國本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吳巧雲、吳國光、吳翠秀、吳瓊桃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國本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萬2,875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11年公告現值1萬2,500元×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656.23平方公尺(吳國光330.58平方公尺+吳巧雲128.13平方公尺+吳翠秀69.39平方公尺+吳瓊桃128.13平方公尺)=820萬2,875元】,應繳納裁判費12萬3,41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日期: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