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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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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羽加律師陳秀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11日具狀表示撤回訴訟,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