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 蔡素惠
林筱薇
林岑信
林岑郁共 同送達代收人 江鎬佑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6萬6,178元,應繳納裁判費30萬5,39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