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原 告 劉茂鑫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被 告 劉茂林
簡惠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王文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0號請求土地變更登記事件訴訟(下稱另案)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本件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80號判決、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2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前開裁判附卷可參,另案業已訴訟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