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陳吳碧珠
陳文德陳文彬陳文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被 告 許元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所涉及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倘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許元碩殺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認被告許元碩犯傷害致死罪,該刑事判決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因被告許元碩所犯刑事犯行為何,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精神慰撫金之審酌,足見被告許元碩涉犯之罪嫌,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